有限責任國立政治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

民國 78 年 12 月 28 日 社員代表大會通過。
民國 7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第 11 條。
民國 81 年 1 月 29 日第 2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30 條。
民國 83 年 6 月 21 日第 3 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27 條。
民國 84 年 2 月 25 日第 3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1 條、第 2 條、第 4 條、第 5 條。
民國 85 年 1 月 30 日第 4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3 條、第 4 條、第 10 條、第 11 條。
民國 86 年 3 月 28 日第 4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4 條、第 5 條、第 22 條。
民國 90 年 2 月 26 日第 6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26 條。
民國 92 年 3 月 10 日第 7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10 條。
民國 94 年 3 月 28 日 第 8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10 條、第 28 條第 1 款、第 2 款、第 4 款。
民國 97 年 3 月 31 日 第 10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4 條、第 5 條、第 11 條、第 12 條、第 13 條、第 14 條、第 15 條、第 24 條。
民國 99 年 3 月 29 日 第 11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4 條、第 26 條。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 國立政治大學教職員工生為謀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便利,以共同經營方法,置辦生活必需品,供給教職員工生的需要,特成立「有限責任國立政治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」 ( 以下簡稱本社 ) 。

第 二 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,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,負其責任。

第 三 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 2 段六十四號「國立政治大學內」 ( 以下簡稱本校 ) 。

第二章 社員

第 四 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入社:

一、以本校現有之員工生為限。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,得參加本社為預備社員。

本款之規定適用於約聘僱人員及本社員工。

二、新進教職員工繳納股金後,即取得社員資格。

三、退休 ( 職 ) 之教職員 工 社員,經保留社員資格者,僅有交易權與股金退還權。

四、凡在本校註冊之學生,包括進修班學生,均得於本社公告辦理入社時間,以自由登記及繳納股金後,取得社員資格。

五、學生社員合於本章程第五條第二款所訂出社資格,卻未辦理出社事宜者,僅保留股金退還請求權。

第 五 條

一、員工社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社:

(一)、離職。

(二)、死亡。

(三)、自請退社。

二、學生社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社:

(一)、畢業。

(二)、未註冊。

(三)、自請退社。

(四)、因其他事故離校 ( 如退學、轉學、身故等 ) 。

第 六 條 出社社員應退還其已繳股款。

前項退還之股款,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數額為限。

第三章 社股

第 七 條 本社社股金額為每股新台幣壹佰元,社員每人至少認購一股。

社員入社後得增認社股,認購時間由理事會訂之,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。

第 八 條 社員認購社股,應一次繳清股金。

第四章 組織

第 九 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社務會。

第 十 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。

本社員工生代表人數總額一百人,除學生代表十人為定額外,其餘得按教師、職員、技工工友所占全體社員代表比率分配之,每年由社辦公室公告教師、職員、技工工友社員代表人數。再由本校教職員工生社員票選產生。社員代表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一條 本社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 ( 含學生候補理事一人 ) ;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;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全體教職員工社員暨學生社員代表中選舉之。

前項理事不得兼任監事或社員代表,理事之分配名額按教師五人,職員五人,技工工友三人及學生二人。

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、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,理事會、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,由理事、監事分別互選之,其罷免應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之。

理事及監事中途出社時,由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。候補理、監事在遞補前,不得出席理、監事會議。

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二年,監事之任期為一年,均得連選連任。

第十二條 社務會由理事、監事共同組成之,其職權如下:

•  處理理監事提出之社務事項。

•  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所提社務營運之重大提案。

第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
二、審核並接受理事會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。

三、通過預算、決策及業務計畫。

四、制定或修訂各種章程。

五、規劃社務進行。

六、處理理事、監事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件。

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擬定業務計畫。

二、聘(解)僱職員。

三、處理社員之入社、出社及社員提出之問題。

四、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。

五、辦理社員公益及福利事務。

六、審議每月財務報表及處理理事、監事所提相關事務。

七、選舉及罷免理事主席。

理事會為執行職務,認為必要時,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。

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社財產狀況並審查經費收支事項。

二、監察本社業務執行狀況。

三、本社招標或標售財務時之監辦事項。

四、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,代表本社。

五、選舉及罷免監事主席。

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,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。

第十六條 本社置經理、文書、司庫、會計、庶務各一人,由理事會任用之;助理人員若干人,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,理事得兼任經理以外之其他職員。

第十七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,得分部經營,各部 ( 行政部除外 ) 置主任一人,由經理提請理事 會任用之,受經理之督導、執行專司之業務。

第十八條 本社於必要時,經社員代表大會之同意,得設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由理事會聘任, 委員會章程另定之。

第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及各種委員會委員,皆為無給職。但理事兼任職員者,得支領報酬。

前項人員因執行公務必需支付費用時,由理事會認可給付之。

第二十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,由理事會提出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,其任期為 2 年,但如 被聯合社選為聯合社理監事,則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。

第五章 會議

第廿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,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。定期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三個 月內由理事會召集之;臨時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:

一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。

二、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,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,請求理事會召集 之。

前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,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,社員代表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 召集。

第廿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如得開會。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但解除理事、監事職權之決議,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。

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,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,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
預備社員出席社員代表大會時,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。

第廿三條 社員代表以理事主席為主席。理事主席缺席時,以監事主席為主席。

監事會召集大會時,由監事主席為主席。監事主席缺席時,則臨時推舉監事一人為 主席。

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

第廿四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,由理事主席召集之。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。

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、監事三分之二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同 意,始得決議。

社務會議審議事項,如遇與當事人及其三等親內親屬有利害關係時,應迴避;有疑 義時,由社務會予以認定。

社務會開會時,經理及文書、會計、司庫、庶務等人員,得列席陳述意見。

第廿五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,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。

理事會、監事會,應各有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理事、監事過 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
第六章 業務

第廿六條 本社業務包括下列各項:

一、辦理日常生活必需品及辦公用品之供應。

二、承辦學校委託辦理各項業務。

三、代辦各種分期付款用品、消費性貸款。

四、辦理會計、出納、文書等各項業務

五、其他業務。

第七章 結算

第廿七條 本社以國曆每年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卅一日 為一業務年度。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,編製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計算表、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,至少於社員代表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,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,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。

第廿八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,有盈餘時,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,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,按照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以百分之五作公積金,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 ( 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) 存儲。

( 一 ) 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,不得動用。社員對於公積金,不得請求分配。

( 二 ) 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,其超過部分,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,將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。

二、以百分之五作公益金,由社務會決議,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 他公益事業之用。

三、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,其支給辦法,由理事會決定。

四、以百分之八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,按照社員對社之交易額比例分配。但經社員 代表大會之決議不予分配或減少分配時,可移充公益金。

第八章 解散

第廿九條 本社解散時,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選任之。

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,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。

第三十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,以公積金、股金順次抵補之;如尚有餘額,股金部分應退還 社員;其餘社有財產,全數歸屬國立政治大學。

第九章 附則

第卅一條 本社得接受本校之委託,代辦退休 ( 職 ) 員工及在職死亡員工之遺族 ( 限配偶、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) 日常生活必需品供應事宜。

第卅二條 本社為本校員工之福利組織,受校長及會計、人事單位之指導監督。

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,報經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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