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經營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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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政治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合作經營辦法
97年8月21日第10屆第5次理事會議通過

第一點 (參與資格)
本辦法之銷售者包括廠商及個人;購買者指具有社員資格者。

第二點 (貨物性質)
所有銷售之貨物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,並不得違反善良風俗,違者立即終止合作關係,並自付法律責任。

第三點 (合作期間)
每次合作期間自登記日起算30日止,期滿後欲續約者,須向合作社提出申請,合作社得分別依其之前銷售情況、他人預約狀況評估同意之。

第四點 (申請使用)
銷售者須於合作社營業時間內,親自攜帶貨物及申請單(如附件一)向合作社經理辦理申請。
本合作社理事、監事有貨物最終複審權及貨架優先使用權。


第五點 (費用支付)
合作社於單次合作期滿後,對參與之社員銷售者收取總銷售額5%之合作費用;對參與之非社員銷售者收取總銷售額10%之合作費用。
使用A區貨架每次上架費100元,使用B區貨架每次上架費50元,於申請當日支付,一經支付,不予退還。


第六點 (剩餘處理)
合作終止後,合作社將通知銷售者領回其他金額及剩餘貨物,銷售者於通知到達後30日內無特殊原因未領回者,所有金額及貨物無條件歸合作社所有。

第七點 (貨物責任)
合作社對托售貨物負善良管理人責任,但不負保管維護責任。
因天災、人禍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貨物毀損或滅失者,合作社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貨物一經售出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換貨。


第八點 (使用範圍)
上架之貨物得使用半排貨架空間,不得超過且應維持貨架之整潔美觀,違者合作社得立即進行必要之處理,後果由銷售者自負。

第九點 (增刪修改)
本辦法之增刪或修改,由理事會執行之,並於增刪或修改通過當日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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